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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通过,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到位
发布日期:2024-02-17 03:57    点击次数:193

  4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2023年全省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高青松介绍,去年年底,全国人大颁布了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主要对有限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应全部缴纳到位。

  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国家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注册资金闲置、虚假验资等突出问题。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影响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结论;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新《公司法》对认缴制的完善,既坚持守正创新,又以问题为导向,在保留认缴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新《公司法》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的过渡期,分类分步、稳妥有序将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认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调整至合理范围。

  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有限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公示实缴出资相关信息或者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公司、主管人员等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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